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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四证
Date:2020/9/2 浏览人数:11569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需取得 “军工四证””,包含: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联合审查,向符合要求的单位颁发证书,有效期5年。

    保密等级(包括军事秘密)分为秘密级(三级)、机密级(二级)和绝密级(一级)。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委托认证机构,对企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向符合要求的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载明单位名称、体系范围内产品及活动、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根据许可目录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按许可类别,组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向符合要求的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一、二类许可,分别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

    2019年工房科工局下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业)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合同监管局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要求的单位颁发证书,装备承制性质包括装备科研、生产、维修、试验和技术服务,证书有效期5年,载明单位名称、注册类别、注册编号、有效期、承制产品及性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分为A类和B类,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含科研、生产、维修、试验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B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含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2017年,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决定实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两证合一”,现阶段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查和承制单位资格续审一同开展,但证书尚未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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